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美玲 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