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三0九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二二、一九八八八、二一三
六二、二一三六三號及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七九、一二00、一二一五、一二一
六、一二一七、一二一八、一二一九、一二二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其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一0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執行完畢;復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乙○○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犯竊盜罪為常業之意思,先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在台北市萬華區某跳蚤市場以新臺幣(下同)五百元購得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查禁具有殺傷力之蝴蝶刀一支做為竊盜之工具,而無故持有該蝴蝶刀,並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許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許止,在台北縣新莊市、泰 山鄉 、台北市、桃園縣等地,先後多次分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前揭蝴蝶刀、扳手、砂輪機、油壓剪、起子、鉗子等工具,毀損他人之車輛車窗、車門鎖或住處門窗等物,竊取己○○等人所有之財物(各次竊盜之時間、地點、方法、所得之財物及被害人均詳如附表一所載);乙○○以此竊盜為業且賴以維生。其間,乙○○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一三一公里處(苗栗縣公館鄉路段)時為警查獲,並自該贓車上起出Q五─五二0三號、Q二─七二四三號車牌各兩面、戌○○失竊之行照、駕照、警員服務證各一張,暨乙○○所有、供竊盜使用之扳手三支(如附表二編號一),乙○○旋於同日經檢察官限制住居後釋放;又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晚上十時二十分許,乙○○駕駛懸掛DE─0七0二號車牌之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贓車行經新竹市○○○區○區○路竹圍二崗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砂輪機一台、油壓剪二支、起子五支、鉗子二支、扳手二支(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六)及K○○失竊之汽車駕照、健保卡各一張、壬○○失竊之機車駕照、 玉山銀 行信用卡各一張、子○○失竊之護照M本、退伍令一張,乙○○旋於翌日經檢察官限制住居後釋放;又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五埔里寶鎮一0二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DI─五七三七號贓車一輛及乙○○所有、供竊盜所用之T型六角起子一支(如附表二編號七),乙○○旋於翌日經檢察官限制住居後釋放;又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下午六時許,在台北市○○路○○○巷底,乙○○欲開啟其竊得之BT─八三六九號車輛時為警查獲,嗣乙○○於同年月八日經檢察官准予責付後釋放;又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凌晨二時二十分許,在台北縣汐止市○○路○號吉林汽車旅館為警查獲,並扣得懸掛BG─九一四三號車牌之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贓車一輛及吳 旭民 失竊之名片夾一只、鑰匙一串、CD夾一個、行動電話手機一支、癸○○失竊之假髮五頂、皮夾一個、大陽眼鏡一支、基泰公司失竊之鑰匙一支、回數票十五張、未○○失竊之公事包一個、藥品二瓶、計算機、遙控器各一個,乙○○旋於同日經檢察官限制住居後釋放;又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乙○○持其所有供竊盜使用之尖嘴鉗、六角起子、螺絲起子各一支,並攜帶前揭管制之蝴蝶刀一支於夜間經由道路等公共場所,至上址欲侵入 林宗 佑之住宅行竊,於破壞門窗時因發出聲響而為 林宗佑 發覺而報警查獲(乙○○尚未著手竊盜行為,其毀損及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並扣得上開尖嘴鉗、六角起
子、螺絲起子、蝴蝶刀各一支(如附表二編號八至十一)及 柯文通 失竊之鑰匙包一個(內有鑰匙五支),乙○○於同日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送臺灣苗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又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與成德路口為警查獲, 王邦震 隨帶同警員於同日至新竹縣○○鄉○○路○○○號前起出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輛及至台北市○○區○○街○○○巷南港國宅地下停車場內起出EV─六三六0號車牌兩面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輛(缺車牌)。
二、案經:①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偵查後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二二號)。
③臺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八八號)。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六二號)。
⑤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六三號)。
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核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復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復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七九號)。
⑦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核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復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復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二00、一二一七、一二一八、一二一九號)。
⑧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核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復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復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一五、一二一六號)。
⑨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核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復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復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二0號)。
理由
一、右據事實,被告乙○○除辯稱伊係因缺錢繳付房屋及汽車貸款始連續竊盜,並無以竊盜為常業之意思外,分別經被告於警訊時、檢察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己○○、卯○○、亥○○、陳 吉興 、許 景能 、 游家興 、戌○○、辛○○、壬○○、庚○○、申○○、甲○○、H○○、G○○、酉○○、丑○○○、玄○○、子○○、午○○、 蔡瑛志 、K○○、戊○○、A○○、丁○○、宙○○、D○○、C○○、黃○○、E○○、I○○、巳○○○、辰○○、 郭鄉 堯、寅○○、B○○、宇○○、F○○、 廖哲毅 、 洪傳宗 、 許克明 、癸○○、未○○、J○○、林宗佑、柯文通、丙○○、地○○、 蕭百涓 、天○○於警訊時指述失竊之情節大致相符,且經證人 林鶴欽 、 常世權 (基泰建設公司管理部組長)、 詹烜炎 ( 吳旭民 之妻弟)、 鄭佩芳 ( 林俊 傑之妻)於警訊時證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復有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又上開蝴蝶刀一支,刀刃長十公分,單面開鋒,刀柄長十二點五公分,可折合成刀把,屬內政部警政署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查禁之刀械,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北市警保字第八九二九一六0七00號函一紙附卷可稽。
又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以竊盜為常業之罪,只須有賴竊盜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竊盜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行為人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其以竊為常業罪之成立;查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竊盜次數頻繁,竊盜技倆嫻熟,且對檢警之查緝毫無畏懼,被告亦自承因缺錢使用始多次竊盜,顯見被告係賴竊盜為業、恃以維生。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未經許可,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攜帶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查禁之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上開蝴蝶刀一把之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又攜帶刀械之行為具有持續性,故其先後攜帶刀械之行為,僅成立一個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攜帶刀械罪。被告毀損如附表一編號二八、三一、三二、三四、三六、三九、四四所示他人之車輛車窗及車門鎖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先後多次毀損犯行,時間緊接、犯罪之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他人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起訴書雖僅記載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四、五、六、十二、十三、十七所示之竊盜犯行,惟其餘竊盜部分(含移送併辦部分)既與之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起訴書雖漏未論及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惟此部分既與被告所犯常業竊盜罪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法則,自應併予審究。末查被告曾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一0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執行完畢,復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竊之次數、竊得之財物價值、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為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其迭次為警查獲仍無忌憚繼續竊盜,目無法紀,實有宣告強制工作以滌除、矯治其惡習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之蝴蝶刀一支,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一: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及所得財物│被害人│備註││號││││││├─┼────┼────┼─────────┼───┼─────────┤│一│八十八年│臺北縣深│以起子一支敲破 吳慶 │己○○│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十一月二│坑鄉大坑│華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十七日下│土地公廟│玻璃後,竊取己○○│││││午五時許│前│所有放置車上之身分│││││││證、駕照各一張、現│││││││金七萬元、金飾約五│││││││兩重、花旗銀行板橋│││││││分行支票一本等物。│││├─┼────┼────┼─────────┼───┼─────────┤│二│八十八年│臺北市內│竊取卯○○所有之F│卯○○││││十二月八│湖區行善│G─七一三一號自用│││││日上午│路二五巷│小貨車一輛(車上載││││││四十弄十│有瓦斯切割器五組)││││││二號地下│。││││││室││││├─┼────┼────┼─────────┼───┼─────────┤│三│八十八年│臺北縣新│持六角扳手,竊取陳│亥○○││││十二月十│莊市瓊林│ 昭銘 所有之QR─一│││││五日凌晨│路九號地│八八六號自用小客車││││││下室停車│一輛。││││││場││││├─┼────┼────┼─────────┼───┼─────────┤│四│八十八年│臺北縣新│持六角扳手,破壞陳│ 陳吉興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十二月中│莊市瓊林│吉興所有之T二─九│││││旬某日凌│路十一號│九五三號三菱牌自用│││││晨二、三│地下室停│小客車車門鎖,進入│││││時許│車場│車內竊得陳吉興所有│││││││之零錢約一百五十元│││││││。│││├─┼────┼────┼─────────┼───┼─────────┤│五│八十八年│臺北縣新│持六角扳手,破壞許│ 許景能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十二月中│莊市瓊林│景能所有之OE─三│││││旬某日凌│路九號地│六三九號自用小客車│││││晨二、三│下室停車│車門鎖,進入車內竊│││││時許│場│得許景能所有之零錢│││││││約一百餘元。│││├─┼────┼────┼─────────┼───┼─────────┤│六│八十八年│臺北縣新│持六角扳手,破壞游│游家興│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十二月中│莊市瓊林│家興所有之GM─八│││││旬凌晨二│路九號地│一九五號自用小客車│││││、三時許│下室停車│車門鎖,進入車內竊││││││場│得游家興所有之零錢│││││││約二百餘元。│││├─┼────┼────┼─────────┼───┼─────────┤│七│八十八年│臺北縣新│以六角扳手破壞 陳俊 │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十二月十│莊市中山│雄所有之CT─八0│││││七日晚上│路三段一│七七號自用小客車之││││││四七號地│車門鎖,進入車內竊││││││下室停車│取戌○○所有之駕照││││││場│、行照、警員服務證│││││││等物。│││├─┼────┼────┼─────────┼───┼─────────┤│八│八十八年│臺北縣三│以六角扳手破壞 李慶 │辛○○│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十二月二│重市重陽│添所有之Q二─七二│││││十四日晚│路一段四│四三號自用小客車之│││││上│四巷十號│車門鎖,進入車內竊││││││地下室停│取辛○○所有之CD││││││車場│片夾、備胎、音響等│││││││物,並竊取上開車牌│││││││兩面。│││├─┼────┼────┼─────────┼───┼─────────┤│九│八十九年│臺北縣三│持六角扳手,破壞杜│壬○○│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十二月卅│重市龍門│明興所有之自用小客│││││日凌晨三│路二九二│車車門鎖,進入車內│││││時許│號地下室│竊得壬○○所有之現││││││停車場│金十萬元、護照、台│││││││胞證、彰化銀行存款│││││││簿、玉山銀行信用卡│││││││、機車駕照等物。│││├─┼────┼────┼─────────┼───┼─────────┤│十│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李│庚○○│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一月初某│山鄉中山│照源所有之HV─七│││││日凌晨一│路二段九│五00號豐田牌自用│││││、二時許│0七號地│小客車車門鎖,進入││││││下室停車│車內竊得庚○○所有││││││場│之行動電話手機一支│││││││、零錢(不超過一百│││││││元)及皮夾一個。││││││││││├─┼────┼────┼─────────┼───┼─────────┤│十│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陳│申○○│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一│一月初某│山鄉中山│ 其瑩 所有之T二─四│││││日凌晨一│路二段九│六三三號福特牌自用│││││、二時許│0七號地│小客車車門鎖,進入││││││下室停車│車內竊得申○○所有││││││場│之大衣一件、存摺一│││││││本、眼鏡等物。│││├─┼────┼────┼─────────┼───┼─────────┤│十│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王│甲○○│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二│一月初某│山鄉中山│美足所有之GI─三│││││日凌晨一│路二段九│五七九號賓士牌自用│││││、二時許│0七號地│小客車車門鎖,進入││││││下室停車│車內竊得甲○○所有││││││場│之零錢(數目不詳)│││││││及遙控器一個。│││├─┼────┼────┼─────────┼───┼─────────┤│十│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謝│H○○│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三│一月初某│山鄉中山│立任所有之GX─七│││││日凌晨一│路二段九│三0六號裕隆牌自用│││││、二時許│0七號地│小客車車門鎖,進入││││││下室停車│車內竊得H○○所有││││││場│之零錢(數目不詳)│││││││。│││├─┼────┼────┼─────────┼───┼─────────┤│十│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著手破│G○○│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四│一月初某│山鄉中山│壞G○○所有之P八│││││日凌晨一│路二段九│─二0四八號自用小│││││、二時許│0七號地│客車車門鎖,欲進入││││││下室停車│車內行竊,因未能打││││││場│開車門而未得逞。││││││││││├─┼────┼────┼─────────┼───┼─────────┤│十│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陳│酉○○│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五│一月初某│山鄉中山│信忠所有之HW─二│││││日凌晨一│路二段九│七二五號自用小客車│││││、二時許│0七號地│車門鎖,進入車內竊││││││下室停車│得酉○○所有之零錢││││││場│(數目不詳)、行車│││││││執照、音響等物。││││││││││├─┼────┼────┼─────────┼───┼─────────┤│十│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林│林黃鳳│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六│一月初某│山鄉中山│ 黃鳳凰 所有之GY─│凰││││日凌晨一│路二段九│四四九八號喜美牌自│││││、二時許│0七號地│用小客車車門鎖,進││││││下室停車│入車內欲竊取財物,││││││場│因丑○○○未於車內│││││││放置財物而未得逞。││││││││││├─┼────┼────┼─────────┼───┼─────────┤│十│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均│玄○○│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七│一月初某│山鄉中山│屬玄○○所有FN─│││││日凌晨一│路二段九│四六二六號及J三─│││││、二時許│0七號地│五八六一號自用小客││││││下室停車│車門鎖,進入車內竊││││││場│得玄○○所有之零錢│││││││(數目不詳)、CD│││││││袋、鑰匙等物。│││├─┼────┼────┼─────────┼───┼─────────┤│十│八十九年│臺北縣汐│竊取子○○所有之D│子○○│││八│一月四日│止鎮汐定│P─四九九九號自用│││││下午三時│路二二號│小客車一輛(車上有│││││許│地下室停│汽車音響一台、行動││││││車場│電話一支、護照M本│││││││及身分證、駕照、退│││││││伍令各一張等物)。│││├─┼────┼────┼─────────┼───┼─────────┤│十│八十九年│臺北縣泰│以自備之扳手竊取曹│午○○│││九│一月五日│山鄉中山│ 惠雯 所有之D0─一│││││下午七時│路二段九│四八七號自用小客車│││││許│0七號地│車牌兩面。││││││下室停車│││││││場││││├─┼────┼────┼─────────┼───┼─────────┤│二│八十九年│臺北縣汐│持油壓剪、砂輪機、│蔡瑛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0│一月八日│止市招商│起子、鉗子及扳手破│││││凌晨一時│街十一巷│壞蔡瑛志所有之K九│││││許│五號地下│─四八六五號自用小││││││室停車場│客車(車主登記其妻│││││││ 陳麗娟 )之車鎖後,│││││││竊取該車(車上有行│││││││照一張)。│││├─┼────┼────┼─────────┼───┼─────────┤│二│八十九年│臺北縣新│破壞K○○所有之E│K○○│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一│一月九日│莊市中平│五─三二九0號自用│││││凌晨│路二九二│小客車之車窗,進入││││││巷一弄六│車內竊取K○○所有││││││號地下室│之汽車駕照、機車駕││││││停車場│照、行照、健保卡各│││││││一張。│││├─┼────┼────┼─────────┼───┼─────────┤│二│八十九年│臺北縣新│破壞戊○○所有之C│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二│一月九日│莊市中平│A─七二一五號自用│││││凌晨│路二九二│小客車之車鎖,進入││││││巷一弄六│車內竊取戊○○所有││││││號地下室│之單頻無線電車機一││││││停車場│組。│││├─┼────┼────┼─────────┼───┼─────────┤│二│八十九年│臺北市信│竊取A○○所有之D│A○○│││三│一月十三│義區信義│E─0七0二號車牌│││││日凌晨│路五段一│兩面。││││││五0巷八│││││││一號旁之│││││││停車場││││├─┼────┼────┼─────────┼───┼─────────┤│二│八十九年│新竹縣新│持自備之扳手竊取朱│丁○○│││四│一月上旬│豐鄉康樂│進福所有之JH─八│││││某日│路一段二│三0八號車牌0面。││││││00巷二│││││││二弄八號││││├─┼────┼────┼─────────┼───┼─────────┤│二│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 彭榮 │宙○○│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五│一月十六│ 山鄉明志 │貴所有之IC─七五│││││日凌晨│路三段四│七三號自用小客車之││││││八八號地│車門鎖,進入車內竊││││││下室停車│得宙○○所有之高爾││││││場│夫球桿一組(共十四│││││││支)、工具箱一個、│││││││照相機一台、電鑽一│││││││支、鋼釘槍一支、行│││││││車執照一張等物。│││├─┼────┼────┼─────────┼───┼─────────┤│二│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 劉素 │D○○│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六│一月十六│山鄉明志│娥所有之七F─四一│││││日晚上│路三段四│九五號自用小客車車││││││八八號地│(車主登記其配偶彭││││││下室停車│成義)門鎖,進入車││││││場│內竊得D○○所有之│││││││汽車音響及音響CD│││││││箱各一台、零錢三百│││││││餘元。│││├─┼────┼────┼─────────┼───┼─────────┤│二│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劉│C○○│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七│一月十六│山鄉明志│宜欣所有之DY─二│││││日晚上│路三段四│七0三號自用小客車││││││九二號地│車門鎖,進入車內欲││││││下室停車│竊取財物,因車內無││││││場│貴重財物而未遂。│││├─┼────┼────┼─────────┼───┼─────────┤│二│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程朝│黃○○│毀損部分已據告訴。││八│一月十六│山鄉明志│欽所有之DA─五0│││││日晚上│路三段四│八五號自用小客車之││││││八八號地│車窗,進入車內竊得││││││下室停車│黃○○所有之行車執││││││場│照、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身分證、勞工│││││││識別證、停車卡各一│││││││張等物。│││├─┼────┼────┼─────────┼───┼─────────┤│二│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 蔡進 │E○○│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九│一月十六│山鄉明志│丁所有之T二─0一│││││日晚上│路三段四│七七號自用小客車車││││││八二號地│窗,進入車內竊得蔡││││││下室停車│進丁所有之電鑽二支││││││場│。│││├─┼────┼────┼─────────┼───┼─────────┤│三│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 魏玉 │I○○│毀損部分未據告訴。││0│一月十六│山鄉明志│環所有T五─二五八│││││日晚上│路三段四│三號自用小客車車窗││││││八八號地│後,進入車內欲竊取││││││下室停車│財物,因車內無貴重││││││場│財物而未遂。│││├─┼────┼────┼─────────┼───┼─────────┤│三│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 張陳 │張陳月│毀損部分已據告訴。││一│一月十六│山鄉明志│ 月珠 所有之DK─二│珠││││日晚上│路三段四│一0七號自用小客車││││││八二號地│之車窗,進入車內竊││││││下室停車│得巳○○○所有之C││││││場│D音響及主機各一台│││││││。│││├─┼────┼────┼─────────┼───┼─────────┤│三│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 張秋 │辰○○│毀損部分已據告訴。││二│一月十六│山鄉明志│里所有之DB─四六│││││日晚上│路三段四│九一號及F六─0九││││││八二號地│八八號自用小客車(││││││下室停車│車主均登記其配偶陳││││││場│福添)車窗玻璃,進│││││││入車內欲竊取車內財│││││││物,因未發現貴重物│││││││品而未遂。│││├─┼────┼────┼─────────┼───┼─────────┤│三│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郭鄉│ 郭鄉堯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三│一月十六│山鄉明志│堯所有之K六─六七│││││日晚上│路三段四│六一號自用小客車車││││││八二號地│窗,進入車內欲竊取││││││下室停車│財物,因車內無貴重││││││場│財物而未遂。│││├─┼────┼────┼─────────┼───┼─────────┤│三│八十九年│臺北縣泰│持六角扳手破壞 邱明 │寅○○│毀損部分已據告訴。││四│一月十七│山鄉明志│炎所有HX─九八七│││││日凌晨│路三段四│六號自用小客車之車││││││八四號地│窗,進入車內竊得邱││││││下室停車│明炎及 嚴婉瑜 之護照││││││場│二本、遙控器一個。│││├─┼────┼────┼─────────┼───┼─────────┤│三│八十九年│臺北市虎│持六角扳手破壞東徽│東徽興│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五│一月十七│林街二二│興業有限公司所有、│業有限││││日晚上│五號地下│交由B○○使用之D│公司、│││││室停車場│I─五七三七號自用│B○○││││││小客車車門鎖後,竊│││││││取該車(車上有名片│││││││、信紙、信封各一箱│││││││、行動電話手機、照│││││││相機、呼叫器各一個│││││││)。│││├─┼────┼────┼─────────┼───┼─────────┤│三│八十九年│臺北市虎│持六角扳手破壞 陳德 │宇○○│毀損部分已據告訴。││六│一月十七│林街二一│信所有之BN─九五│││││日晚上│七號地下│三七號自用小客車車││││││室停車場│窗,進入車內竊得陳│││││││德信所有之零錢約一│││││││百餘元。│││├─┼────┼────┼─────────┼───┼─────────┤│三│八十九年│臺北市虎│持六角扳手破壞 蔡豐 │F○○│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七│一月十七│林街二二│裕所有之DQ─二七│││││日晚上│五號地下│六六號自用小客車車││││││室停車場│窗,進入車內竊得蔡│││││││ 豐裕 所有之高速公路│││││││回數票十張。│││├─┼────┼────┼─────────┼───┼─────────┤│三│八十九年│臺北市吳│持一字型起子一支破│廖哲毅│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八│一月二十│興街三二│壞廖哲毅所有之DE│││││八日凌晨│0巷十號│─七八三五號車輛車││││││地下室停│門鎖,進入車內竊得││││││車場│廖哲毅所有之玉山銀│││││││行信義分行存摺一本│││││││、對講機二台、剎車│││││││控制器一個等物。│││├─┼────┼────┼─────────┼───┼─────────┤│三│八十九年│臺北市吳│持一字型起子一支,│洪傳宗│毀損部分已據告訴。││九│一月二十│興街三二│先破壞洪傳宗所有之│││││八日凌晨│0巷九號│BH─九二七二號車││││││地下室停│輛車門鎖,進入車內││││││車場│竊得洪傳宗所有之B│││││││T─八三六九號車輛│││││││鑰匙等物,再持該鑰│││││││匙竊取洪傳宗所有放│││││││置同處之BT─八三│││││││六九號自用小客車一│││││││輛(車主登記為 韋莉 │││││││,車上有價值十餘萬│││││││元之高爾夫球桿一組│││││││)。│││├─┼────┼────┼─────────┼───┼─────────┤│四│八十九年│臺北市內│破壞 許克民 所有之C│許克民│毀損部分未據告訴。││0│一月三十│湖區行善│D─四七九0號車輛│││││日凌晨│路二五巷│車窗及車鎖,進入車││││││三號地下│內竊得許克民所有之││││││室停車場│零錢一千餘元、錄音│││││││帶、筆記本、健保卡│││││││、保險證、行照、駕│││││││照及其父 許英雄 之駕│││││││照等物。│││├─┼────┼────┼─────────┼───┼─────────┤│四│八十九年│臺北市大│持一字型起子打破基│基泰建│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一│二月十六│安區新生│泰建設公司所有之E│設公司││││日上午七│南路三二│V─四五三六號車輛│││││時許│之三號前│車窗,進入車內取得│││││││該車鑰匙後,竊取該│││││││車(車上有高速公路│││││││回數票十五張)。│││├─┼────┼────┼─────────┼───┼─────────┤│四│八十九年│臺北縣三│持一字型起子打破吳│吳旭民│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二│二月二十│重市重新│旭民所有之HO─六│││││日凌晨│路四段三│六七七號車輛車窗,││││││九號地下│進入車內竊取吳旭民││││││室停車場│所有之手機一支、備│││││││胎一個、CD夾、鑰│││││││匙、名片等物,並竊│││││││取上開車牌兩面。│││├─┼────┼────┼─────────┼───┼─────────┤│四│八十九年│台北市內│持起子竊取 黃樹林 所│黃樹林│││三│二月二十│湖區行善│有之BG─九一四三│││││一日晚上│路五十九│號車牌兩面。│││││九時許│巷三十五│││││││號地下室│││││││停車場││││├─┼────┼────┼─────────┼───┼─────────┤│四│八十九年│桃園縣龜│持一字型起子破壞阮│癸○○│毀損部分已據告訴。││四│二月二十│山鄉文昌│ 祥文 所使用之CY─│││││二日凌晨│一街六七│四三四五號車輛車鎖││││││號地下室│,進入車內竊取 阮祥 ││││││停車場│文所有之假髮五頂、│││││││黑色皮夾一個(內有│││││││名片及各式會員卡)│││││││、太陽眼鏡一支等物│││││││。│││├─┼────┼────┼─────────┼───┼─────────┤│四│八十九年│桃園縣龜│持一字型起子打破陳│未○○│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五│二月二十│山鄉文昌│一宏所使用之L四─│││││二日凌晨│一街七五│九四二六號車輛車窗││││││號地下室│,進入車內竊取陳一││││││停車場│宏所有之公事包一個│││││││、藥品二瓶、計算機│││││││及遙控器各一個等物│││││││。│││├─┼────┼────┼─────────┼───┼─────────┤│四│八十九年│臺北市吳│以螺絲起子一支,破│J○○│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六│三月二十│興街四三│壞G五─五六一號營│││││九日上午│二巷一0│業用小客車車門鎖,│││││(被告稱│六號地下│進入車內竊得J○○│││││係五月十│室停車場│所有之行車執照、駕│││││九日竊取││照各一張及行動電話│││││?)││手機一支。│││├─┼────┼────┼─────────┼───┼─────────┤│四│八十九年│臺北市南│以尖嘴鉗及蝴蝶刀各│林宗佑│毀損及侵入住宅部分││七│三月三十│港區舊庄│一支破壞鋁門窗後,││均未據告訴。│││日下午三│街二段一│侵入林宗佑之住宅,│││││時許│巷八號七│竊取林宗佑所有之手││││││樓│錶一支、熱水瓶一個│││││││等物。│││├─┼────┼────┼─────────┼───┼─────────┤│四│八十九年│臺北市南│以螺絲起子一支,破│林宗佑│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八│三月三十│港區舊庄│壞林宗佑所有之DO│││││一日凌晨│街二段一│─四八三七號自用小│││││二時許│巷八號地│客車(車主登記其配││││││下室停車│偶 林簡玉枝 )車窗後││││││場│,進入車內竊得林宗│││││││佑所有之茶具組一個│││││││。│││├─┼────┼────┼─────────┼───┼─────────┤│四│八十九年│臺北市南│以螺絲起子一支,破│柯文通│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九│三月三十│港區舊庄│壞柯文通所有之DX│││││一日凌晨│街二段一│─三八五八號自用小│││││二時許│巷八號地│客車車窗後,進入車││││││下室停車│內竊得柯文通所有之││││││場│鑰匙包一個(內有鑰│││││││匙五支)等物。│││├─┼────┼────┼─────────┼───┼─────────┤│五│八十九年│臺北市大│使用T型六角扳手一│ 昌林 有│││0│四月初某│安區延吉│支竊取昌林有限公司│限公司││││日上午六│街一二六│所有、交由 林俊傑 使│、林俊││││時許│巷六號地│用之AX─二七四二│傑│││││下室停車│號自用小客車一輛。││││││場││││├─┼────┼────┼─────────┼───┼─────────┤│五│八十九年│臺北縣汐│使用T型六角扳手一│丙○○│││一│四月二十│止市福德│支竊取丙○○所有之│││││九日凌晨│二路一七│EV─六三六0號車││││││七號地下│牌兩面。││││││室停車場││││├─┼────┼────┼─────────┼───┼─────────┤│五│八十九年│臺北縣汐│竊取地○○所有之T│地○○│││二│五月二十│止市大同│八─一七00號自用│││││日上午│路二段五│小客車一輛(車上有││││││七弄三號│釣桿數支)。││││││地下室停│││││││車場││││├─┼────┼────┼─────────┼───┼─────────┤│五│八十九年│臺北縣新│竊取蕭百涓所有之L│蕭百涓│││三│五月二十│店市民權│三─三五0八號自用│││││二日上午│路一0八│小客車車牌兩面。││││││號旁││││├─┼────┼────┼─────────┼───┼─────────┤│五│八十九年│臺北市敦│使用T型六角扳手一│天○○│││四│五月二十│化南路二│支,竊取天○○所有│││││五日下午│段六三巷│之DN─二二三六號│││││二時許│五四弄二│自用小客車一輛。││││││號地下室│││││││停車場││││└─┴────┴────┴─────────┴───┴─────────┘附表二:
┌──┬────────┬─────────────────────┐│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一│扳手參支│一、警方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扣得。││││二、屬乙○○所有、供犯本案常業竊盜罪所用之││││物。│├──┼────────┼─────────────────────┤│二│砂輪機壹台│一、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扣得。││││二、屬乙○○所有、供犯本案常業竊盜罪所用之││││物。│├──┼────────┼─────────────────────┤│三│油壓剪貳支│一、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扣得。││││二、屬乙○○所有、供犯本案常業竊盜罪所用之││││物。│├──┼────────┼─────────────────────┤│四│起子伍支│一、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扣得。││││二、屬乙○○所有、供犯本案常業竊盜罪所用之││││物。│├──┼────────┼─────────────────────┤│五│鉗子貳支│一、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扣得。││││二、屬乙○○所有、供犯本案常業竊盜罪所用之││││物。│├──┼────────┼─────────────────────┤│六│扳手貳支│一、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扣得。││││二、屬乙○○所有、供犯本案常業竊盜罪所用之││││物。│├──┼────────┼─────────────────────┤│七│T型六角起子壹支│一、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扣得。││││二、屬乙○○所有、供犯本案常業竊盜罪所用之││││物。│├──┼────────┼─────────────────────┤│八│尖嘴鉗壹支│一、警方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扣得。││││二、屬乙○○所有、供犯本案常業竊盜罪所用之││││物。│├──┼────────┼─────────────────────┤│九│六角起子壹支│一、警方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扣得。││││二、屬乙○○所有、供犯本案常業竊盜罪所用之││││物。│├──┼────────┼─────────────────────┤│十│螺絲起子壹支│一、警方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扣得。││││二、屬乙○○所有、供犯本案常業竊盜罪所用之││││物。│├──┼────────┼─────────────────────┤│十一│蝴蝶刀壹支│一、警方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扣得。││││二、屬主管機關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查││││禁之違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