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原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聚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被告 王怡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833號、109年度偵字第23616號、109年度偵字第23975號、109年度偵字第24515號、109年度偵字第24523號、110年度偵字第3899號、110年度偵字第6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聚福、王怡雯均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怡雯、 楊進強 (由本院另行審結)、陳聚福3人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4月23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分別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商銀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後,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被害人 謝圓臨簡則宇黃婉萍林苡臻鄭雅芳顏羽婕 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因認被告王怡雯、陳聚福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想像競合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陳聚福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0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0年8月6日經本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67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67號判決書等在卷可稽。經核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67號判決書事實欄所記載被告交付與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資料(000-00000000000000號),與本案之帳戶相同,且交付之時間亦同,雖匯款之被害人不同,然被告係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犯數起詐欺取財犯行,係屬想像競合犯,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案自為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67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上揭說明,被告陳聚福本案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既曾經判決確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另查,被告王怡雯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705號、110年度偵字第71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1年1月19日經本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50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50號判決書等在卷可稽。經核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50號判決書事實欄所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被告交付與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資料(000-0000000000000),與本案之帳戶相同,且交付之時間亦同,而判決書論罪科刑欄所記載之被害人 謝園臨 、簡則宇亦與本案之被害人謝園臨、簡則宇相同,足認被告王怡雯本案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確與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50號為同一案件,揆諸上揭說明,被告王怡雯被訴部分既曾經判決確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五、另被告楊進強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川傑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儲鳴霄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被告帳戶1謝圓臨109年4月14日某時許接獲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暱稱「 王小妞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佯稱投資「香港恆生銀行資金託管、南方期貨香港證券」外匯平台(ZW.HSQWJY.COM)可以獲利,致告訴人謝圓臨陷於錯誤,而註冊帳戶,並與LINEID:xuzixin957,自稱恆生銀行簡先生、陳主任、臺灣金控 何正洋何襄理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聯繫於右揭時間,匯款入右揭帳號,事後聯絡匯回投資款項未果,始悉受騙。109年4月26日20時47分許1萬6,500元王怡雯合庫帳戶109年4月26日17時49分許3萬3,000元楊進強中商銀帳戶2.簡則宇109年4月19日17時24分許接獲手機APP軟體「探探交友」自稱「佳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佯稱加入投資網站(fxprotw.com)儲值投資黃金買賣獲利,致告訴人簡則宇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入右揭帳號,事後又佯稱需匯款保證金,方可提領款項之詐術,使告訴人再度匯款,後經告訴人聯絡匯回投資款項未果,始悉受騙。109年4月26日18時33分許3萬元王怡雯合庫帳戶3.黃婉萍告訴人於109年4月20日因在家瀏覽網路投資資訊,有網友「 林靜宜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佯稱投資「歐福金控」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中商銀帳戶,事後客服人員佯以告訴人操作錯誤,帳戶被凍結,需再匯款保證金方可提領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再度匯款右揭款項,事後告訴人聯絡匯回投資款項未果,始悉受騙。109年4月26日15時12分許3,000元楊進強中商銀帳戶109年4月26日16時19分許4萬2,000元楊進強中商銀帳戶4.林苡臻109年2月17日某時許在手機APP「探探交友」結識暱稱「Wang 王萌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佯稱加入「裕豐金融平台」投資外匯可穩定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加入會員,事後「Wang王萌」佯稱將其會員帳戶餘額顯示30萬元,再經詢問平台客服人員後,佯以提領會員帳戶中款項需匯款保證金之詐術,致告訴人林苡臻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右揭帳戶內。109年4月28日13時39分許5萬元楊進強中商銀帳戶109年5月21日13時20分5萬元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109年5月22日18時33分5萬元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109年5月25日13時35分5萬元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109年5月25日13時38分5萬元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109年5月29日14時05分5萬元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5.鄭雅芳告訴人於109年3月26日在手機APP「LINE」經暱稱「曖寶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介紹投資「金裕金融理財網」投資金融商品,因獲利欲領出帳戶內金額,經由客服人員佯以提領帳戶內款項需匯入一定之金額,方可提領帳戶內款項之詐術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中商銀帳戶,後因告訴人聯繫匯回投資款項未果,始悉受騙。109年4月25日13時02分07秒2萬元楊進強中商銀帳戶6.顏羽婕告訴人於109年3月18日經友人介紹加入LINE「BinanyOption」群組,並加入「GF智能投資」網站註冊加入會員,後因LINE暱稱「VaVa」(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網友介紹投資外匯獲利,欲領出帳戶內金額,發現網站已關閉,告訴人聯繫未果,始悉受騙。109年4月23日17時54分5萬元楊進強中商銀帳戶109年4月23日18時06分5萬元楊進強中商銀帳戶109年4月23日18時07分4萬元楊進強中商銀帳戶7. 蔡沂宸 109年5月24日瀏覽臉書時發現有關理財訊息,經由「 曾筱潔 」介紹認識暱稱「 馮傑 」「 馮少 」、「 趙勇志 」(上開3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遊說加入「BTS金融理財中心1.1」投資網站,「趙勇志」佯稱推薦工程師「 俊豪 」協助操作投資,致告訴人蔡沂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右揭帳戶內。109年5月27日12時54分56秒10萬元陳聚福台新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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