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告 黃懷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宗華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或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聲請調解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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