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文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壹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玖仟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柒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