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0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台新銀行城東分行│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壹萬肆仟元│CT0二五六三九││││ 司吳東進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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