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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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豪上列被告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豪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又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9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3月+2月+2月+3月+3月+4月+6月=1年11月),合先敘明。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10罪,均為竊盜罪,其罪質及侵害法益
相同、犯罪手段相似,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11年10月至11月間,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復參酌受刑人於112年8月21日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見執聲卷第43頁),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085號112年3月14日同左112年4月26日2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1月12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91號112年3月14日同左112年4月26日3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1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0月24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03號112年3月14日同左112年4月26日5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0月21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33號112年5月9日同左112年6月14日6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1月20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78號112年5月9日同左112年6月14日7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1月2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989號112年6月15日同左112年7月19日9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0月1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備註:1、編號6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編號8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