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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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49號上訴人 吳怡靜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詹晉鑒 律師 簡逸豪 律師 陳德弘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謝沂庭 律師被上訴人 羅靜婷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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