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3號聲請人 陳慧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5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列被告陳慧敏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犯嫌重大,被告現無工作,且現住地為友人租賃居所,有逃亡之虞,另有多次搶奪、竊盜前科,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裁定自民國101年10月15日起羈押被告。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交保出去後會跟被害人道歉並賠償被害人損失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陳慧敏犯前揭竊盜罪嫌,業據其於本院移審訊問、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坦承全部犯行,並有被害人即證人胡林阿囝、證人 胡文生 於警詢中之陳述,以及照片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涉嫌上開罪名,犯嫌重大。
㈡本件被告係經警持拘票拘提到案,於本院移審訊問中稱目前
沒有工作,租屋處是伊租賃,由朋友 鍾清棋 幫伊付錢,伊只有租2個月而已,伊就被抓了,若是回去會住朋友那邊,沒有和家人同住(見警卷第1頁背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拘字第44號卷全卷、本院卷第11-12頁);於警詢及本院移審訊問時均陳述平常都是騎乘機車四處尋找作案的目標,都選定為獨自居住之老婦人(見警卷第2頁、本院卷第12-13頁),是被告所涉犯罪嫌疑重大,現無工作亦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種竊盜犯罪之可能。
㈢被告另以交保出去後會跟被害人道歉並賠償損失云云,惟被
告現無工作收入得以賠償被害人,其自稱有兒子在 金六結 當兵(見本院卷第13頁),則與被害人道歉及賠償之事亦可委由其子代為處理,且自本院101年10月15日羈押至101年11月13日聲請交保已事隔近1月,被告仍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或道歉(見本院卷第27頁),是其所辯交保出去後會道歉賠償云云,均難以採信,且被告是否賠償被害人或道歉,均屬犯後態度之量刑考量,與羈押所審酌之要件無涉。
四、綜上,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均無足採,且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自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惟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尚難因具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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