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曾子寧 相對人即債務人盛唐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榮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35,47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