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575號聲請人 詹聰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蕾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詹〝聰〞枝或詹〝〞枝)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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