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 朱文斌
林明佑
林玫南 被告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3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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