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1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9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小玲

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67,291元

162,160元

113年6月7日

113年6月16日

15%

666.41元

666.41元

合計

167,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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