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18號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9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小玲
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67,291元
162,160元
113年6月7日
113年6月16日
15%
666.41元
666.41元
合計
167,9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