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15號

原告 黃月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子玄吳建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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