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1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郁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姚忠逸 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145號償還分擔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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