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敬恩
(現另案在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字第708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敬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敬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聲請於法洵無不符,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證明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芯瑜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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