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10號上訴人 楊宜陞 被上訴人 黃頌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合計新臺幣(下同)3萬6210元,經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1萬3105元,駁回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中,請求上訴人給付慰撫金2萬元(見本院卷第23頁)。依前揭規定,被上訴人之反訴,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被上訴人之反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汪曉君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