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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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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