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423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69號、97年度花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