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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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沈麗雯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所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