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82號聲請人祥豐輪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豐 上列聲請人祥豐輪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證券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稱該票據已經持有票據人申報權利,並提起訴訟,故該票據非被盜、遺失或滅失,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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