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運祥 間因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84,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