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被告 秦嘉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8年度易字第971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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