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瑞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士民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
106年1月16日起至107年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百分之0.2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