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 江偉波 即 張彩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童淑敏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