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蔡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叁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核准更名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12日間向原債權人誠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聲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每月28日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