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951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凱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簽約時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釋明文件(因債務人簽約時為未成年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