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雅文 代理人 湯偉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 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羅五湖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許崇慎
吳哲毅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一之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中關於附件一之更生方案記載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2債權人(簡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記載,經核確係「合作金庫資產公司」之誤,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一之一。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