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33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何銘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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