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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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健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健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已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13、16、21至23、28、29、31至3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如附表編號
14、15、17至20、24至27、3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刑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王健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19日│104年3月31日│104年4月4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05號│104年度偵字第5616、89│104年度偵字第5616、89│││││38、6837號│38、6837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0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第│104年度易字第277號、第││實│││426號│426號││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7日│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11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0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第│104年度易字第277號、第││決│││426號│426號││├─────┼───────────┼───────────┼───────────┤││確定日期│104年10月29日│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考│1-36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14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616、89│104年度偵字第5616、89│104年度偵字第5616、89││││38、6837號│38、6837號│38、6837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第│104年度易字第277號、第│104年度易字第277號、第││實││426號│426號│426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11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第│104年度易字第277號、第│104年度易字第277號、第││決││426號│426號│426號││├─────┼───────────┼───────────┼───────────┤││確定日期│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考││└────────┴───────────────────────────────────┘┌────────┬───────────┬───────────┬───────────┐│編號│7│8│9│├────────┼───────────┼───────────┼───────────┤│罪名│詐欺│侵佔│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5日│102年11月29日│103年11月10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093、│103年度偵緝字第1093、│104年度偵字第2864號││││1094號│109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20號│104年度簡字第220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8日│104年12月8日│104年11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20號│104年度簡字第220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03號││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105年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考││└────────┴───────────────────────────────────┘┌────────┬───────────┬───────────┬───────────┐│編號│10│11│12│├────────┼───────────┼───────────┼───────────┤│罪名│侵占│詐欺│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31日│104年4月4日│104年4月17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04號│104年度偵字第2779、29│104年度偵字第2779、29│││││61號│61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竹簡字第322號│105年度簡字第143號│105年度簡字第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25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竹簡字第322號│105年度簡字第143號│105年度簡字第143號││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30日│105年8月16日│105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考││└────────┴───────────────────────────────────┘┌────────┬───────────┬───────────┬───────────┐│編號│13│14│15│├────────┼───────────┼───────────┼───────────┤│罪名│侵占│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27日│104年8月23日│104年8月23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074號│105年度偵緝字第600號│105年度偵緝字第60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3220號│105年度易字第990號│105年度易字第9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7日│105年10月21日│105年10月21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3220號│105年度易字第990號│105年度易字第990號││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考││└────────┴───────────────────────────────────┘┌────────┬───────────┬───────────┬───────────┐│編號│16│17│18│├────────┼───────────┼───────────┼───────────┤│罪名│詐欺│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3日│104年2月18日前某時│104年1月28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93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66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4日│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66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2日│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考││└────────┴───────────────────────────────────┘┌────────┬───────────┬───────────┬───────────┐│編號│19│20│21│├────────┼───────────┼───────────┼───────────┤│罪名│侵占│侵占│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7日│104年3月30日│103年8月10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93號、││││││104年度偵字第6188號、││││││7614號、8494號、13413││││││號、1520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104年度易字第12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0日│105年8月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104年度易字第125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考││└────────┴───────────────────────────────────┘┌────────┬───────────┬───────────┬───────────┐│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104年8月6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9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03號、││││104年度偵字第6188號、│104年度偵字第6188號、│205、206號、105年度偵││││7614號、8494號、13413│7614號、8494號、13413│字第11129號││││號、15207號│號、1520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52號│104年度易字第1252號│105年度易字第647、936││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5日│105年8月5日│106年3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52號│104年度易字第1252號│105年度易字第647、936││決││││號││├─────┼───────────┼───────────┼───────────┤││確定日期│106年3月9日│106年3月9日│106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考││└────────┴───────────────────────────────────┘┌────────┬───────────┬───────────┬───────────┐│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2日│104年3月13日│103年9月5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0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03號、│103年度偵字第21790號││││205、206號、105年度偵│205、206號、105年度偵│││││字第11129號│字第11129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47、936│105年度易字第647、936│106年度上易字第448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17日│106年4月12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47、936│105年度易字第647、936│106年度上易字第448號││決││號│號│││├─────┼───────────┼───────────┼───────────┤││確定日期│106年4月7日│106年4月7日│106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考││└────────┴───────────────────────────────────┘┌────────┬───────────┬───────────┬───────────┐│編號│28│29│3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9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3年7月7日│103年7月7日│103年9月2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36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368號│104年度偵字第3675號、││││││4609號、104年度偵緝字││││││第54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87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87號│104年度易字第13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6日│106年5月16日│106年1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87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87號│104年度易字第1384號││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6日│106年5月16日│106年4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考││└────────┴───────────────────────────────────┘┌────────┬───────────┬───────────┬───────────┐│編號│31│32│33│├────────┼───────────┼───────────┼───────────┤│罪名│詐欺未遂│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3日│103年11月16日│103年12月2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675號、│104年度偵字第3675號、│104年度偵字第3675號、││││4609號、104年度偵緝字│4609號、104年度偵緝字│4609號、104年度偵緝字││││第541號│第541號│第54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384號│104年度易字第1384號│104年度易字第13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0日│106年1月20日│106年1月2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384號│104年度易字第1384號│104年度易字第1384號││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3日│104年6月13日│104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考││└────────┴───────────────────────────────────┘┌────────┬───────────┬───────────┬───────────┐│編號│34│35│3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20日│104年9月26日│104年10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57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57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5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57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57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8日│106年6月28日│106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57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57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57號││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24日│106年7月24日│106年7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考││└────────┴───────────────────────────────────┘┌────────┬───────────┬───────────┬───────────┐│編號│3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8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704、70││││││5、706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4號││││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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