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原告 郭嘉呈 被告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劉月純
徐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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