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褚喬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惠萍汪紫玲 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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