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1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光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1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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