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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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債權人敬翔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幸汝 上列債權人敬翔五金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樵榕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敬翔五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所提出之3張估價單,客戶名稱載為「東澤張樵榕」、「東澤」,又註記為東澤貨款。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先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東澤」是否為「東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是並請提出該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樵榕(住彰化縣○○市○○路○段○○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