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宗冀 相對人游凱星債務人泳澄國際有限公司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溢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0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泳澄國際有限公司即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0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101年10月9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泳澄國際有限公司即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於
100年3月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19,312,055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債務人亦有數筆債務業已到期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繳款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如附表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土地編號1權利範圍逾121/10000部分超出抵押權範圍,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北投區│大業│一│70│建│603│121/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112│臺北市北投區光│臺北市北投區大│鋼筋混凝土造│11層:37.89│陽台:5.62│全部││││9│明路217號11樓│業段1小段70地│12層樓房│合計:37.89│露台:5.72││││││之7│號│││花台:1.17│││├─┴──┴───────┴───────┴──────┴───────┴─────┴──┴─┤│共有部分:11156、11157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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