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 林惠英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調解費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調解,經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調解費用,爰聲請暫免繳納清算調解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債務清理案件諮詢律師意見表、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保及健保資料,聲請人及配偶於民國102年並無財產及所得,亦無他項資料顯示聲請人及配偶有其他所得,此有聲請人及其配偶之稅務電子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工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表在卷可稽,是其應無資力支付聲請清算之費用,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清算調解費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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