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莊珮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楊依靚┌─────────────────────────────────────────────────┐│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海上明珠國際開發股│合作金庫澎湖分行│104年7月22日│24,9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