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告知三柒伍佃農優先購買權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以竹東二重埔郵局第357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人之現在戶籍地址為送達,催告相對人行使其權利,經查相對人雖設籍新竹縣○○鎮○○路○○○巷○○號,但是實際上已不居住該處,該存證信函因「遷移不明」而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竹東二重埔郵局第357號存證信函、註明收件人遷移不明之退回信封影本各一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