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告 黃家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共有人全體或共有人內利害相同之全體,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原告是否將被告黃子芳以外之共有人追加為當事人,請參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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