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姵均 即 陳彩月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姵均即陳彩月、 陳銘煌 及 陳嘉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