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林維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慶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3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