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 廖泉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鼎富實業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2年4月30日│29,700元│AA0三六0六七│││││屋分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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