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慶亮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8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慶亮受退去他人住宅之要求而仍留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慶亮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第1項之受退去他人住宅之要求而仍留滯罪。被告基於一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犯意,於密接之時、空侵入告訴人住處,侵害同一法益,應為接續犯,僅論以一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他人住居安全,行為不可取,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經濟狀況、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所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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