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森榮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嘉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聲遠 即晉旺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晉旺工程行之組織型態,並提出工商登記卡。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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