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代理人 劉德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常仁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月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AIG信用卡違約金部分約定,以應付當期應付帳款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百分之二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就違約金之計算及請求上限已有約定,是本件聲請人另請求到期違約金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伍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