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 李合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憲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國家保障聲請人生活權、財產權及法權。聲請人有法律上訴訟上利益,乃保全聲明利益,故請准複製鈞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6號全部法庭開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有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於104年11月5日提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6號給付保險金民事事件全部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可稽。查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6號民事事件,業於103年7月10日裁定駁回,嗣經確定,聲請人遲至104年11月5月始向本院具狀聲請交付各該庭期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期限,聲請人聲請交錄音光碟,並非法之所許。又聲請人僅泛言:「依憲法第15條、16條規定國家保障聲請人生活權、財產權及法權」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亦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相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