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125號債權人花蓮縣露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黃東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玉蘭黃建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於民國101年8月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花蓮縣露德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何;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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