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0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茂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元隆 、陳綺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是否連帶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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