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與另原告乙○○共同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70元,惟查:原告甲○○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聲明記載核定為763.404元,原告乙○○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聲明記載核定為105,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8,370元,共計9,480元,原告2人僅繳納9,470元,尚欠10元,但因前次繳費係以原告乙○○名義繳納,不足額部分應認係原告甲○○欠繳。嗣原告甲○○於民國99年3月1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838,314元,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838,314元,依同上法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原告甲○○僅繳納8,370元,尚欠770元,加計上述欠繳10元,共計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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