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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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76號原告甲○○○○○○被告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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